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胜县昌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
武胜县昌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胜县昌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726,858.76元;

三、驳回武胜县昌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武胜县昌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574元,由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74元,由武胜县昌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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