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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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9186元(扣减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还应赔偿119186元。被告***垫付的医疗费41314.51元,由本院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的上述赔偿款中扣除后,返还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4元,减半收取计1822元,由原告***负担122元,被告***负担1700元;第一次鉴定费2800元由原告***负担,第二次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4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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