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捷永贸易有限公司
郴州俊腾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厦门捷永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郴州俊腾矿业有限公司预付货款余额1121420.38元,并从2020年1月2日开始以1121420.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预付货款余额全部返还之日止;

二、被告厦门捷永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俊腾矿业有限公司税款损失69537.21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郴州俊腾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厦门捷永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金额12760元,由被告厦门捷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5
发布日期 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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