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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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2975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1513.34元、误工费34044元、交通费500元、残疾用具费140元,共计85447.64元,由被告阳泉市誉丰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59813.35元(85447.64元×70%),核减被告为原告垫付的40000元后,被告再给付原告19813.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被告阳泉市誉丰恒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78元,原告***负担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