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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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山市尚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台山市尚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号为LSJTS201811004号),以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补充协议》于2019年8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台山市尚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装修款24753.83元并支付违约金365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4753.83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49元、财产保全费308.53元,合计1458.0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7.93元,被告台山市尚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40.09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440.0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市尚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31.56元和财产保全费308.53元,合计1440.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