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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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8288.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7676元、误工费11513元、交通费100元,共计29477.74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0634.42元(29477.74元×70%)。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54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9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