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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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鑫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驳回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维修款1111641.40元和支付受伤者及财产赔偿款220000元”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维修款576147.63元”。 三、变更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28000元”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13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207元,由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07元,由***负担4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113元,由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92元,由***负担76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