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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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遵义佳星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维持“限被告遵义佳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给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4836.8元”; 二、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撤销“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由遵义佳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付基础设施违约金112元;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2元,共计678元,由***、***负担406元,由遵义佳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