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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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佰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21170.32元,并支付以1121170.32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山西佰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交付实际施工部分工程竣工资料一套并配合被告(反诉原告)山西佰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山西佰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74元由原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被告山西佰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074元。反诉受理费6551元,由原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51元,被告山西佰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