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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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鲁泰石材有限公司价款709,420元; 二、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鲁泰石材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09,4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69元,由原告上海鲁泰石材有限公司负担4,377.93元,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691.07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