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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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市鸿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3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鸿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8432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为标准,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5日起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7843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对安徽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合肥市鸿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安徽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19元减半收取7009.5元,合肥市鸿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9.5元,安徽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43元,合肥市鸿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43元,安徽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7-6-1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