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铁岭县付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林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共计112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林的死亡赔偿金487472元、丧葬费34546.5元、车辆损失1000元、***、李天夫处理交通事故事宜误工费2888元、交通费500元陈某林的衣物损失300元、复印费100元共计526806.5元的70%即368764.55元。

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1108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铁岭县付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8511元,原告***、***负担2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汇款开户行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崇宁支行,收款人为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1×××277-2027,备注当事人姓名),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5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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