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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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红花岗区林夏炸鸡店 红花岗区一百八十三度香香鸡小吃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红花岗区林夏炸鸡店、红花岗区一百八十三度香香鸡小吃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第21074966号、第26879149号、第332321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红花岗区林夏炸鸡店(经营者林夏)、红花岗区一百八十三度香香鸡小吃店(经营者王少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红花岗区林夏炸鸡店(经营者林夏)、红花岗区一百八十三度香香鸡小吃店(经营者王少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