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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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七台河市宏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煜呈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易可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七台河市煜呈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易可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损失6,370,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七台河市煜呈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七台河市煜呈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易可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75元、减半收取计34,33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337.50元,由原告易可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7,417元,被告七台河市煜呈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92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