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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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 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期限内利息人民币14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 三、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的至今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5.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