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利息共计173720元(第一笔借款9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8月27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共计83160元;第二笔借款12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5月1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共计90560元)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39元,减半收取411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8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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