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已偿还4260元冲抵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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