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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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11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住***。 申请执行人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11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881元,并按年利率15%支付上述款项自2015年2月5日起直至还清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3776.20元。三、若被告不能还款,则原告可以被告所有苏L×××××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工商、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苏L×××××车辆一辆、苏L×××××车辆一辆,因上述车辆有抵押,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三、经查询,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丹阳市天福花园××单元××室房产,且该房产有抵押,暂无法处置。 四、本院执行人员实地对被执行人的所在地进行查看,并未发现被执行人。 五、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论,并表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提供。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及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终结(2016)苏1111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