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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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巨鑫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880161.24元,利息149080.74元(以1569270.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日起以1880161.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宁夏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第一项金额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其付款后可从应付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扣减; 三、被告陕西巨鑫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200000元,并自2014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73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473元,被告陕西巨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陕西巨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