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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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大成箱包有限公司 新干县振升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824执5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新干县振升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小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干县大成箱包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824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新干县大成箱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95439.65元,但被执行新干县大成箱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协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协商达成抵偿货款协议,同意本院查封、扣押的新干县大成箱包有限公司成品箱包中现存放于新干县振升箱包配件有限公司处的7503只箱包抵偿货款424872.5元,新干县振升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提取30000元折价款由其他4名债权人进行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 将被执行人新干县大成箱包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存放于新干县振升箱包配件有限公司处的7503只箱包(本院已查封)作价394872.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新干县振升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以抵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货款,箱包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新干县振升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