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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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宿迁市国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被告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为借款本金49999999.48元、利息283680.55元、罚息897937.49元、复利3069.27元、律师费14万元,合计51541075.68元。 二、被告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所欠上述第一项债务,以及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9999999.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的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就被告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机器设备(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在223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2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279元,由原告光大银行南京分行负担20352元,被告翔盛粘胶纤维公司、浙江翔盛公司、***共同负担2899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