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泉州市信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云南骏宝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279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10805号关于第30533421号“俊宝GIMBORNCATS.DOGS.L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海因里希·范·基姆鲍恩股份有限公司就第30533421号“俊宝GIMBORNCATS.DOGS.LOVE.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海因里希·范·基姆鲍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