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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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二、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理费用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已交纳),由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8-17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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