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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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金精化工有限公司 吕梁孝义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孝义市晶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孝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孝义市晶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吕梁孝义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5000元及截止2020年5月11日止之利息、罚息630338.77元; 二、被告孝义市晶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吕梁孝义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995000元从2020年5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之利息、罚息; (上述一、二项,被告孝义市晶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孝义市金精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19元,减半收取9709.5元,由被告孝义市晶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