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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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石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楼县四好农村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52439元; 二、被告石楼县鑫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2097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计1199元,由原告***负担359.7元,被告石楼县四好农村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99.5元,被告石楼县鑫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