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安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安达益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安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安达益商贸有限公司烟酒款336627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5元由被告山西安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