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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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新4003执840号 钱宗强: 被执行人钱宗强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新40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钱宗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4003执840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钱宗强支付案款10,000元。现被执行人钱宗强已自动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新4003执84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