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 丰顺县汤西嘉兴福利化工厂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城西支行 农业银行丰顺县支行 广东衡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第一、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广东衡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748202.71元; 三、变更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如未能在上列判项确定的期限内还清借款本息,则处置上诉人***名下粤房地证字第1082423号、上诉人***名下粤房地证字第1082424号的房产,被上诉人广东衡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被上诉人广东衡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71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被上诉人广东衡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3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56元(已由上诉人丰顺县汤西嘉兴福利化工厂、***、***预交),由上诉人***负担20000元,被上诉人广东衡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30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