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应县正丰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19)苏1091执恢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宝应县正丰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宝应县正丰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