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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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 合肥大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合肥市滨湖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8972.5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230元,原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