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方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自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的租金126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按照每月1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向原告***支付每月未按时支付车辆租金的逾期违约金;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按照每月1400元标准支付原告***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的车辆使用费933.33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按照每月700元标准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6月15日实际返还涉案车辆之日止期间的车辆使用费3616.67元;

五、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原告***返还被告***车辆押金30000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元,由原告***负担381元,被告***负担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1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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