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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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方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自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的租金126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按照每月1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向原告***支付每月未按时支付车辆租金的逾期违约金;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按照每月1400元标准支付原告***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的车辆使用费933.33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按照每月700元标准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6月15日实际返还涉案车辆之日止期间的车辆使用费3616.67元; 五、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原告***返还被告***车辆押金30000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元,由原告***负担381元,被告***负担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