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与被告***之间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99646.8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5月18日利息、罚息共计86679.82元;从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本金1519646.80元部分,按逾期年利率7.2248%继续计息;本金1080000元部分,按逾期年利率9.135%继续计息)、违约金135000元。 三、被告***、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五、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有权对被告***、***共有的位于龙井市××街的三套房屋(产权证号:龙井市房权证龙字第XXXX号、龙井市房权证龙字第XX:龙井市房权证龙字第**、龙井市房权证龙字第**、龙井市房权证龙字第**"LINE-HEIGHT:25pt;">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11元,减半收取1500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