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山泰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大连山泰新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784,130.03元; 二、被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大连山泰新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524,127.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60,002.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62.56元(原告大连山泰新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付),减半收取9,281.28元,由被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