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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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青海一机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博能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华鼎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5民初808号民事判决; 二、青海华鼎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华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青海一机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博能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8456.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42.5元,由青海华鼎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华鼎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青海一机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5元,由青海华鼎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