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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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截至2020年6月4日的欠款本金8760.86元、利息1410.37元、违约金1549.60元,合计11720.83元;并自2020年6月5日起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计算利息、违约金至透支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 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