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阳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 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信阳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南省息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1202000元及利息(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8元,由被告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信阳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5618元(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