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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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中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106991.24元; 二、被告***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37536.5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5.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035.2元,由原告***负担408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负担2686.22元,被告***负担940.98元。上述两被告承担的部分在判决生效后即日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