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77738.45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的房屋(普房权证普私字第××号)在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