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潮安县古巷上展陶瓷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潮安县古巷上展陶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1714964.80元及截至2016年2月15日的利息87455.74元,并应支付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潮安县古巷上展陶瓷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022元,由被告潮安县古巷上展陶瓷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26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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