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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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文化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文化路支行与被告顾峰签订的《个人无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 二、被告顾峰、***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文化路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到2019年5月16日利息、罚息为160635.18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2元,由二被告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