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秦皇岛市机电设备股份合作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2545号

原告:***,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机电设备股份合作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石晓波,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机电设备股份合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5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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