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青州保足鞋业有限公司
山东赛格鞋业有限公司
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保足鞋业信息服务部
六安市裕安区袁仁俊鞋业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六安市裕安区***鞋业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赛格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5000元整;

三、驳回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山东赛格鞋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30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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