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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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借款本金289798.18元及利息(欠款数额以原告电脑系统统计为准,利息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对抵押物豫L×××**号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