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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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源市利涛祥商贸有限公司                 济源市来来百货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源市来来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利涛祥商贸有限公司63.75万元。 二、驳回原告济源市利涛祥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3元,减半收取为5781.5元,由原告负担694元,被告负担5087.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