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小邻通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 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 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盟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极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南昌市云易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涉案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针实施对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在相关媒体,费用由被告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0元,由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30元,被告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