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2015号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巧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守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2019年12月2日,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19-12-2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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