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公司)
康平县影剧院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23民初2778号

原告: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齐丽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康平县影剧院,住***。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系该单位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平县影剧院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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