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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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公司) 康平县影剧院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23民初2778号 原告: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齐丽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康平县影剧院,住***。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系该单位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平县影剧院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