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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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赵跟华与被告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跟华租金190062元; 三、被告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跟华租赁物(1米架杆1400根、1.5米架杆605根、2米架杆1545根、3米架杆300根、3.5米架杆300根、4.2米架杆30根、4.5米架杆72根、6米架杆200根,架板150块,架扣1200个,接头管500根);如不能返还,应赔偿原告赵跟华损失1554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1.43元,由被告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