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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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明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明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316250元及利息(以3162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8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石家庄市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400000元范围内对以上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4元,减半收取计3,022元,由被告河北明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