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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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9)桂130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9)桂130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5298.0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9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7445.5元;由被上诉人***、***、宏远公司、嘉谊公司连带负担744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3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117.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6117.5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义务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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